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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4-11-03 09:1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苏明 浏览次数 24905


  (2)对采用先进工艺或进行末端治理并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给予减免税。环境税的税收优惠应该激励企业进行前端(采用先进工艺)和末端治理,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对于在一定时期内污染物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或者企业自愿承诺在一定时期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可以考虑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减少量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碳税制度的设计方案 
  我国碳税制度要素的设计内容如下(见表22){17}。 
  (四)环境税的其他制度规定 
  1. 征管模式的选择 
  对于环境税的征收管理,目前有三种征管模式可供选择: 
  (1)由环保代征,税务审核的模式。考虑到现行环保部门已经在排污费上有着多年的征管经验,如果实行排污收费的全面改革为污染排放税的方案,环保部门依据其技术优势,在原来排污费的基础上代税务部门征收环境税,而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但是,这种征管模式同样存在着原有环保部门强制性不足等缺点,税务部门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 
  (2)环保代核,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为了增强环境税征收的强制性,应该由税务部门负责税款的征收。由于在污染排放税的征收管理中,会涉及到各种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等环保技术性的问题,所以税务部门在确定环境税税基时必须要得到环保部门在技术上的支持和配合,即由企业自行测定污染量,环保部门定期监测;或由企业请环保部门定期为其测定污染量。以污染排放税中的废气、废水、噪音征收为例,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税款,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并向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相关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的合法证明材料。实际上,国外对难以确定排放量的污染物的环境税费也多数由环保部门进行征收。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环保核定,税务征收”的试点,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 
  (3)税务部门自行征收的模式。对于碳税来说,其征税对象最终是与各种化石燃料相关,再将其征税环节放在生产环节,其征收完全可以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同时,对于污染排放税中的部分税目,如固体废物,其计税依据是相关固体废物的重量,这在征管上较废气、废水等相比难度较小,通过相关培训,完全可以由税务部门自行进行征收。最后,随着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逐步完善和管理的加强,在相关在线监测数据可靠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税务部门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对污染排放税进行征收管理。 
  综合来看,环境税的征管建议采用税务部门自行征收和环保部门代核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看,一是根据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的模式,碳税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而污染排放税期建议采用“环保代核,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二是根据环境税征税对象的不同合理选择征管方式。从长期来看,对于污染排放税中不涉及到污染排放监测的税目,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而涉及污染排放监测的税目,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可由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代核污染排放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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