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污染物排放。通过对我国重大环境问题的梳理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将是我国未来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例如,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此外,噪音等污染也属于污染物排放的范围。环境税有必要将这些污染物纳入到征税范围中。
(2)二氧化碳排放。目前,理论界对二氧化碳是否属于污染物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文不将其作为一般的污染物而独立处理。由于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国际上也将碳税被作为生态保护的一个重要税收手段。我国作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大国,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促进国内节能减排,适时开征碳税也应该作为未来开征环境税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体来看,从较全面的和长期的角度来看,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音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见表12)。
在具体税种形式选择上,根据我国“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可以考虑开征名称为“环境税”或“环境保护税”的税种,并将上述征税范围设置为环境税的税目,如设置废气、废水、二氧化碳等具体税目,而不需要与国外一样开征单独的硫税、氮税和废水税等税种。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种的数量,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但是,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与一般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差别,以及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特殊要求,也可以考虑设置碳税和污染排放税两个税种。因此,本文将对一般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征税方案分开进行设计。
(二)污染排放税制度的设计方案
我国目前对于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因而对这些污染物排放征税实际上就是排污收费的费改税问题。根据税制设计的要求,本文对污染排放税的一般税制要素内容设计如下(见表13)。
1. 纳税人
污染排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它个人。同时,纳税人应该与污染物排放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2. 征税范围和税目
污染排放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应该包括现行排污收费中规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污染物,未来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需要治理的污染物(如光污染、热污染等污染)纳入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