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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4-11-03 09:1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苏明 浏览次数 24865


  一是税率水平应满足激励企业污染治理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目前企业排污“宁缴排污费,也不愿治理”,不愿意改进生产工艺和进行末端治理的状况。以二氧化硫为例,根据国家环境治理与行政执法的要求,部分企业安装了脱硫设备,从而大大减少了二氧化硫排放。从调查情况及行业座谈情况看,目前脱硫设备的投资成本与运行成本较高,且高于排污收费成本。而大量中小企业则没有安装脱硫设备,使企业间生产经营所承担的环境治理成本大不相同,造成未投资脱硫设备的企业生产成本低于投资脱硫设备的企业成本。 
  二是税率水平应体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超标排放之间的差别。污染排放税在总体上是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征收,但为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该对超标排放设置更高的税率水平。 
  三是税率水平应考虑我国企业的负担能力。从实现企业和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角度看,环境税开征时税率不宜过高,应当在企业可承受的负担范围内确定税额标准。 
  四是税率实行定期调整制度。税率水平应根据环境治理及社会经济发展、行业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定期测算调整。 
  从实现较好的环境保护效果的角度出发,污染排放税的税率水平应该等于或稍微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但考虑我国企业的负担能力和环境税实施的难度,改革初期的污染排放税税率水平应采用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的1倍水平或更高、并低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之间设定为宜。一方面,为了提高对企业污染治理的激励作用,1倍的现行收费标准应是污染排放税税率水平的底限;另一方面,为了具体实施环境税循序渐进的实施战略,不宜过多增加企业负担,税率水平可以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以后再分阶段地逐步提高(见表21)。
    
5. 征收方式 
  污染排放税的征收方式根据纳税人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具备环境监测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能力的企业,由企业实行自行税收申报;二是对不具备环境监测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能力,或申报明显偏低的企业和个人,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原料消耗量,或者通过销售收入和产量等指标来估算纳税人的原料消耗量,并根据末端治理等因素按照估算排放量的相关方法核定环境税税额。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的环境税税额应当高于有核算申报纳税人的单位税额负担。 
  6. 税收优惠 
  为了保证污染排放税的实施效果,其不宜设置过多的减免税。但从实际来看,有必要对部分纳税人区别对待,以有利于提高环境税的调控效率。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对个人生活排放的污染物给予减免税。对居民生活排放的废水、废气暂免征税,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并体现对特定人群的优惠导向。(目前已经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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