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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

2014-11-03 09:12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苏明 浏览次数 24864


  从排污收费的收入规模来看,其收入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8年的排污费收入为185.24亿元,是2000年67.44亿元的3倍左右;2001~2007年期间排污费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17.32%。具体到排污费的内部构成看,污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污费收入变化不大,排污费收入的主要来自于废气排污费收入的增长。例如,2006年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废排污费收入占排污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59%、69.38%、4.86%和2.08%(见表10)。 
  以排污费收入作为环境收费收入,则2008年的环境税费收入规模为2 423.5亿元。在环境税费收入中,2000~2008年期间调整后的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占整个环境税费收入的平均比重约为80%,而排污费收入占整个环境税费收入的平均比重不到9%。这表明环境税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成品油和机动车。 
  而从环境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来看,2000~2008年期间环境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平均比重分别为4.62%和0.72%(见图1、表11、图2)。 
  三、中国环境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的环境税费政策,结合其他环境政策,对于促进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是形成了鼓励资源节约、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筹集收入和增加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但是,现行环境税费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不足,限制了环境保护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尚未真正构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 
  尽管我国目前针对资源、污染物排放、成品油、机动车征收的税种和收费,在制度上初步构成了一个环境税费体系。但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环境税收体系还很不完善。 
  1. 针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独立税种缺位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污染物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在环境税收体系中具有主体地位。而我国目前没有开征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环境税,如硫税、氮税、污水税等。由于主要的污染物排放实际上是通过相关的排污收费制度来发挥调节作用,而排污费尚存在如下所述的一定问题,导致环境税收不能在国内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主要污染治理问题上发挥作用。同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碳税也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也缺乏直接针对二氧化碳征收的独立税种。独立环境税的缺位,导致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着制度性缺失,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同时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2. 环境税收收入的规模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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