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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半总统制体制的类型和稳定性分析

2014-12-18 11:3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谭融等 浏览次数 7703


  辛迪·史黛克(Cindy Skach)以法国第五共和国和德国魏玛共和国为例,讨论半总统制宪法的实际运作。认为,依据总统与总理政党属性的一致性和总理是否获得议会多数支持两个指标,可将半总统制分为稳定多数(内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政党属性一致)、分立多数(内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政党属性不同)以及分立少数(内阁不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的政党属性也不同)三种类型,[7]其中分立少数是最不稳定的类型。 
  我国学者徐正茂和吕炳宽以政党体系的形态和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权力关系为变量对半总统制进行分析,将之区分为超级总统制——总统主导的多数政权、总统谦让制——总理主导的多数政权、左右共治型——总理主导下的少数政府、少数政府型——总统主导的少数政府四种类型。[8]李凤玉则结合总统权力和政党体系两个指标对半总统制下总统干政动机和干政能力进行类别比较,认为多党制下的政党体系不利于政府稳定,且议会中“有效政党数”①越多,越不利于政府稳定。[9]吴玉山依据总统权力的大小、政党体系的形态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权力关系三个变量对半总统制进行类型分析,认为:府会同党,②总统权力相对小;府会分治,总统权力大。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两党制的半总统制最为稳定,而多党体系的半总统制最不稳定。[10]林继文则从总统主动权的大小和议会对总理是否信任两个变量出发,将半总统制区分为总统干政、总统主导和总理主导三种类型。[11] 
  除对半总统制加以定义和分类外,有必要分析半总统制体制下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诸种权力形态如权力集中和分散状况为自变量,以半总统制体制的运行状况为因变量,探讨半总统制特有制度设计和权力形态下政治运行与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半总统制有可能引发政治体制的转轨。
    
二、半总统制的权力形态及其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分析 
  以下从半总统制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两个层面探讨不同变量对半总统制体制运行稳定性的影响。制度设计和规范包括决策权的归属,即行使决策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或多元的,包括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结构以及选举制的设计。实际政治运行包括诸种权力主体(如总统、总理和议会)间的关系、在党派属性上的一致性状况以及政党体系的分化程度等政治运行指标。 
  (一)半总统制的制度设计和政治稳定 
  1.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结构设计和政治稳定 
  在半总统制架构下,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结构中存在总统、总理和议会三个主体。通过向议会负责的内阁,使议会内阁制中行政权与立法权相融合的传统在半总统制中得以保留;通过直选产生且具有双重民意的总统和议会,保留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两权相互制衡的原则。在半总统制的宪法结构中,总统是权力核心,因而成为半总统制权力结构设计的焦点。 
  从同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权力结构设计和实际运行中可以看到,行政权和立法权关系结构设计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政治运行,总统权力结构以及总理和议会间信任关系设计的不同,成为影响半总统制体制运作的重要因素。因此除考察总统的权力结构外,还需考察总理和议会间的权力结构和信任关系形态。通过对制度与权力结构设计的探讨,包括对政府构成、对议会不信任投票的规定以及对总统解散议会权和紧急命令权等制度性规定的考察,来发现不同国家的权力结构设计和权力重心倾向。 
  在半总统制国家中,所谓政治权力形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及总统、内阁和议会的三角权力关系形态;二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权力结构及通过选举制度所设计的权力关系形态。在政治实践中,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受到选举制度的影响,而总统、内阁和议会三角权力关系则受到政党体系分化状况和行政、立法权设计的双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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