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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额资金账簿印花税浅析

2018-11-16 11:35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何启春 浏览次数 1885

2.虽然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核算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根据实际情况将“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但不能改变资金账簿印花税开征的原意为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内涵。且该计税依据调整应只是针对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讲,对于未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仍然适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以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3.合伙企业虽然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是通用的“合伙人出资”科目或“实收基金”科目、核算的出资额具备“记载资金的账簿”性质,应当缴纳印花税。

故基于上述理解,不论纳税人是否将合伙人出资计入“实收资本”科目,都应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目前实务中多数主管税局持此观点,如:湖北省地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厦门地税局等。

四、本人观点及建议

1.从国家大力减税降负、鼓励创新、鼓励金融资本向实体倾斜的大背景下,各种通过合伙企业(合伙基金)形式向资金投入实体经济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执行符合国家倡导方向和各方利益。

2.从法理上讲,印花税采用正列举法,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且应考虑到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强行执行按观点2和观点3进行征收,由于在法律法规上都存在争议,极易引起较大的税企争议,如:北京A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B基金(有限合伙)做出按实收资本增加补交印花税的税务处理决定及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合计近千万。目前,B基金正在向A区地税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3.观点2按纳税人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征收,虽然可以部分规避税局方面执法风险(本人认为持此观点的税局主要还是规避本身执法风险为主),但在税法原理上就存在瑕疵,同一经济行为,仅仅依据不同的会计处理行为就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明显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4.观点3不管纳税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需要交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该处理方式完全规避了税局方的执法风险,本人认为持此观点的税局除了考虑完全规避自身执法风险外、税收任务指标也是主要因素之一。故在无明确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对该事项凭自身对相关税收文件的理解即强行征收、较为牵强和难以说服纳税人,不应被提倡。

综上,本人认为目前现阶段应采纳江苏省地税和税总对网上咨询问题的回复,即无需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较为妥当。另外,基于该事项征税方、纳税方、学界争议较大,且涉及案例越来越多,国税总局应该尽早研究出台专门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以避免同一事项出现因纳税人会计处理不同、主管税局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一样之明显违背了稅法的公平原则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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