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贸易壁垒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新障碍
(一)服务贸易壁垒使用的灵活性使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服务贸易常伴随着人力、资本、信息等的流动,相较于货物贸易的单一表现形式,其产品范围更为广泛,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贸易壁垒的多样性,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和非固化形式又使得传统的边境措施未必能发挥预期效应,以制度、规则形式对市场准入条件和入市后可享受的国民待遇进行限定,将更有利于对服务产品设置有效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相关限制性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均掌握于东道国手中,其与正常的贸易管制措施间并无明显的界限,这就不仅确保了服务贸易壁垒较强的隐蔽性,也使得其在使用时可依据东道国具体需求灵活表现为一国强制性法律性措施、或是政策性措施,亦或是消极怠慢行为,既可在外国服务进入本国的市场前设置障碍,也可对外资进入后的经营管理进行限制。可以说,东道国无论是对服务贸易壁垒设置的时段,还是设置的具体形式均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这就使得其可以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特点灵活选择使用适当的壁垒形式。
(二)发达国家对人力资本流动的限制加剧了服务贸易的困难
当前,发达国家日益占据高端生产链,对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大量外包,导致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代表的服务产业同步外包,引发发达国家就业岗位的外流和对本地劳动力需求的下降。但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和就业率的下滑,使得其开始对服务业外包所导致的就业岗位外流格外关注,2009年2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雇美国人”议案,公开限制境外人员在美银行的就业比,特朗普上任后更是多次强调“购买美国货,雇用美国人”的政策理念;英国政府2017年1月也宣布将施行新的移民政策,限制外来务工人员来英,在颁发工作签证等方面可能会设置更多障碍。而服务贸易各要素间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对其中任一要素的限制都可能导致其他要素流动性的同步减缓,在限制境外人力资本进入东道国的前提下,若仅允许以商业存在的形式进行相关的服务业投资,那么整个投资行为所想要追求的结果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这最终所限制的就不再仅仅人力资本要素,而是整个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发达国家服务壁垒的合法化抬高了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准则
2005-2016年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国家分布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增速打破了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市场的长期把持,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中的占比突破了30%,而且在旅游、建筑、运输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五大产业出口中占比接近或超过40%,中国与印度更是跻身于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行列,且2015年中国仅次于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服务贸易国。据WTO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在全球占比达到了36%,转型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服务贸易增长的贡献度增大。对于发达国家利益的触动使得其更关注对本国市场的保护,结合当前服务贸易所普遍表现出的知识含量高、资本和技术密集等特点,在设置具体准入障碍或实施管制措施时,发达国家更多的偏好于强化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并尝试通过公开、合法的行政、法律手段实现对贸易管制措施的支持,以实现贸易壁垒设置过程的合法化,一国国内规制或者说服务贸易的政府监管已成为影响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