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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方法研究

2016-08-08 10:39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孙唯富等 浏览次数 2417


  2.1 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是获得减免税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核电项目作为国家鼓励投资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内外资确认书,并以此为依据向主管海关备案,申请减免税。 
  国家对核电项目设备和材料进口环节的减免税政策基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整机设备进口(仅免关税,不免增值税),另一部分是重大技术装备原材料及关键配套件进口(关税、增值税全免)。 
  在核电进口的设备中,以整机方式进口的设备占绝大 
  多数,此类设备可在进口时,由业主直接向海关申请关税减免[4]。 
  对于进口的原材料及关键配套件,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核电业主或国内制造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 争取更低的税率 
  按照海关规定,凡是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免目录》)的设备、商品均不能办理减免税。核电进口设备中,被列入《不免目录》的设备众多,尤其自海关2012年调整《不免目录》后,新增多项重大设备进入《不免目录》,如DCS系统、进口的大部分阀门、主泵、停堆短路器等设备都在其范围内。鉴于上述设备金额巨大,因此做好此类设备的商品归类工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关税税率更低的税则号,可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以下经验可将设备归入税率较低的税则号,甚至0关税的税则号,达到和办理减免税一样的效果。具体为: 
  ①零件、备件随设备本体一同发货。因零件的税率普遍高于设备本体的税率,一般高出约5%。因此在外商发货前,提前与外商、现场沟通,尽量将零部件、备件随设备本体一同发货,并做好发票、箱单等单证,一同申报,可间接清关关税的税率。 
  ②研究海关归类原则,力争低税率税则号。海关明确,对于进口商品归类原则为“有列明归列明,没有列明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分”,在此基础上,对到货的设备性能、功能、用途充分了解,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商品编码表》,就设备归类于海关沟通,力求争取最低税率的税则号,必要时组织召开会议,向海关做专题汇报。以DCS为例,由于DCS属于《不免目录》设备,无法办理减免税,且分批发货,对于每批大货设备都与海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力争取得最低税率的税号,效果良好。 
  ③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合理避税。在国家促进对外贸易的大背景下,关税政策不断变化,关注相关政策的进展,合理安排设备到货时间,力求最大限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已签订自贸协议国家和地区达到14个,其中可能涉及核电设备的国家和地区有:韩国、瑞士。同时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中美、中欧的协议谈判,在允许的条件下,将设备到货时间推迟至协议生效后,将大大减少关税的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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